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污染事故概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五)其它与事故有关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