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船舶污染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污染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 (三)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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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