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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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