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