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申请一次重新认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