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根据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二)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三)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停止作业、暂扣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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