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