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它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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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