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三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人员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