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取证,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经核实不属于船舶污染事故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