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许 可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