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许 可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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