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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