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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