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