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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