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