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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