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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