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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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