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