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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