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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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