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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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