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