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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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