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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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