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