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