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