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