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第八条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