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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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