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质量审核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分析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分析情况应当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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