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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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