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