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二十条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