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二十条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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