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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