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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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