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