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