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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