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