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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