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