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