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