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第三十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