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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