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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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