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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