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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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