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