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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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