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