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