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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