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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