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